事項名稱: | 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延期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辦理條件: |
1、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按章程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2、各項變更和人員聘用按規定及時報審批機關批準、核準或備案 3、舉辦者按章程的規定出資,并按時、足額、到位 4、具有有效的租賃、借用、承辦、合作辦學等合同 5、提交材料齊全,各種證書合法、有效 6、董事、法定代表人、校長、財會人員符合規定 7、財務管理規范,收支真實、合法,辦學經費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按要求接受審批機關監督,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情況 8、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和學校安全規范,無發生重大的安全責任事故和其他違法行為 |
申請材料: |
(1)學校章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學校建筑質量合格證; (5)學校食堂衛生許可證; (6)學校消防驗收合格證; (7)學校校舍租賃、借用、承辦、合作辦學等合同; (8)學校董事(理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校長、財務人員姓名、單位、履歷; (9)學校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專業技術資格證; (10)學校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11)銀行基本賬戶; (12)財務人員從業資格證; (13)(其它) |
證件名稱 及有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
辦理時限: | 法定期限:1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在辦學許可到期前作出答復 |
申請受理機關: | 區教育局學前教育管理辦公室301 |
決定機關: | 區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