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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設立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 |
法律依據 |
(一)《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第十條;(二)《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2000年12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第十七條;(三)《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修訂)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 |
條 件 |
(一)有機構名稱和組織章程; |
申請材料 |
(一)《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申請書》(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申請書》(見附表)。可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szlb.gov.cn)上免費下載。 |
申請受理機關 |
特區內向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寶安、龍崗兩區分別向寶安區勞動局、龍崗區勞動局申請。 |
決定機關 |
特區內由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決定,寶安、龍崗兩區分別由寶安區勞動局、龍崗區勞動局決定。 |
程 序 |
(一)申請者向勞動部門遞交申辦資料; (二)勞動部門對申辦資料進行審核; (三)勞動部門對申報機構的場地、設備進行現場調查; (四)對批準設立的機構簽發《經營性職業介紹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
時 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予以許可后頒發《經營性職業介紹許可證》;有效期限同經營期限。 |
法律效力 |
領取《經營性職業介紹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
收 費 |
無。 |
年審或年檢 |
(一)年審時間: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審資料); (二)年審對象:屬于勞動部門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的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介紹從業人員; (三)年審上報資料: 1.《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正、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 2.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深圳市職業介紹機構從業人員名單》(可復印),貼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資料復印件統一用A4紙復印,并按以上順序裝訂。 (四)年審內容: 1.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備; 2.上年度職業介紹機構被投訴的情況; 3.上年度對職業介紹機構的檢查情況。 (五)寶安、龍崗兩區的職業介紹機構分別由所在轄區的勞動部門按統一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年審,并由區勞動部門于每年3月5日前將年審資料送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和統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審資料或年審不合格的機構,按《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處理。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第十六條及本實施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