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因丟失、被盜等原因遺失向稅務機關領購的空白發票或發票存根時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一)丟失、被盜報失發票需向稅務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
1、遺失情況說明;
2、《發票領購簿》;
3、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遺失證明材料(若遺失發票某一聯次,需附上其他未丟失聯次的復印件);
5、刊登作廢聲明的報刊。
(二)丟失、被盜報失發票需填寫的申請表格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遺失報告表》。
(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發票發售窗口報告,領取并填寫《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發票遺失報告表》;
2、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發票作廢聲明;
3、備齊資料報發票發售窗口;
4、對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發票遺失的,根據情節輕重、遺失發票所開具的金額、數量進行處罰。
5、處罰程序完結,可如常領購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