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流程
◆ 適用范圍
本流程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停復業登記。
◆ 辦理時限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等。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辦理地點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所屬特區內和特區外任一區(分)局的辦稅大廳或市民中心的稅務登記窗口,均可辦理停復業登記業務。
◆ 辦理程序
一、停業申請
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稅務登記窗口領取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登記表》、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領購簿等到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停業登記。
二、停業受理
稅務登記窗口審核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并同時對停業申請的核準條件進行檢查,不符合核準條件的,出具《停業申請未結事項告知書》給納稅人。
三、停業核準
納稅人按照《停業申請未結事項告知書》中的通知,分別至稅款征收部門、發票管理部門、稽查部門等處結清相關事項后,至稅務登記窗口辦理核準停業。符合停業核準停業條件的,稅務登記窗口予以核準并出具《核準停業通知書》和《復業單證領取表》。
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四、復業申請
納稅人按期或提前復業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持《停業通知書》和《復業單證領取表》到原核準停業登記的稅務登記窗口辦理復業手續及領回或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領購薄》等,納入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納稅人提前復業的,按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
五、續停業
納稅人持《核準停業通知書》和《復業單證領取表》,并如實填寫新《停業登記表》,到稅務登記窗口辦理延長停業期限的手續。
所需資料
1、辦理停業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 ;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
2、辦理復業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停業通知書》;
(2)《復業單證領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