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優惠稅率”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因此,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15%低稅率優惠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