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2014〕137號)的規定,自2014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5654.8元(2013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218.3元×3倍)。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自2014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補充通知》(深地稅發〔2013〕125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