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調整后的金額是多少?
答: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2014〕138號)的規定,深圳市統計部門發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2014年6月27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87857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