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監管合作協議
甲方(教育局):龍崗區教育局
乙方(學 校):
丙方(銀 行):
為了使龍崗區民辦教育得以科學規范有效的管理,促進龍崗區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方、乙方、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作為龍崗區行政域內民辦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乙方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的資產、學費收入、辦學經費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
第二條 丙方作為乙方的學費收入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受甲方的委托監管乙方的學費劃轉使用。
第三條 乙方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本學期的學費收入存入在丙方開立的學校學費收入專用賬戶(戶名: ,賬號: ),接受丙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存入丙方的學費只能用于學校的辦學經費,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使用前須向甲方提交“龍崗區民辦學校監管帳戶專款計劃申請表”和在丙方存款金額證明,經龍崗區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審批并蓋章后,方可到丙方辦理學費劃轉事宜。
第五條 丙方根據甲方審批的“龍崗區民辦學校監管帳戶專款計劃申請表”中的用款額度和時間等具體事項,及時將乙方的辦學經費劃轉到乙方的基本賬戶(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協助丙方順利實施本協議約定,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
(二)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將學費存入監管帳戶,如對本協議有異議應向甲方提出。
(三)如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或未經甲方的審批辦理乙方的“監管賬戶”資金業務,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四)如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違反法規或行業的規定導致本協議無效的,需由違反法規或行業規定的一方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雙方均違反法規或行業規定的,按雙方過錯分別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需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本著平等互利、互諒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
第九條 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本協議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及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及電話: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負責乙方賬戶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