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公司名稱中行政區劃的要求
一、原則要求:
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2、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二、禁止性規定:
不得使用除”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不含行政區劃”或“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市)+行政區劃”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劃。
三、限制性規定:
1、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3、除經廣東省工商局核準外,其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廣東”、“廣東省”、“廣東(省)深圳(市)”、“廣東(省)深圳(市)XX區”等字樣作為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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