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按規定先驗資后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無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3.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交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
4.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另需提交《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外資房地產企業另需提交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并購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按規定先驗資后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企業,無需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依規定無需變更營業執照的,應提交有關備案材料)。
3.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交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
4.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關聯并購形式返程投資的,應出具商務部批準設立的文件及《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外資房地產企業另需提交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