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及資料
深圳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3)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少于3年:
a.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b.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c.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4)成為合伙人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5)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與已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稱,也不得使用違反公共利益、有誤導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1名合伙人擔任。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深圳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申請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情況匯總表》、《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原件、復印件各1份);
2.全體合伙人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即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為“注協代管”狀態);若合伙人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還應當辦理退伙手續,異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記部門出具的合伙人(股東)變更通知書(復印件2份,驗原件);
3.申請人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最近連續5年專職從事審計業務的證明,具有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經驗的,還應提交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執業證明(復印件各2份,附中文譯本,驗原件);
4.加入該所的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各2份,驗原件);
5.書面合伙協議(復印件2份,驗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協議(復印件2份,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