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在深圳設立分所的條件:
1.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冊會計師數量(不包括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不低于50名;
(3)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4)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所,年業務收入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5)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已設立的分所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其成立時間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為準。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2.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所負責人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2)至少有5名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至少有10名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財政部證監會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
3.分所的名稱應當采用“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行政區劃名+分所”的形式。
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深圳設立分所的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申請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情況匯總表》、《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原件、復印件各1份);2.全體合伙人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即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注冊會計師轉所情況為“注協代管”狀態);若合伙人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還應當辦理退伙手續,異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記部門出具的合伙人(股東)變更通知書(復印件2份,驗原件);
3.申請人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最近連續5年專職從事審計業務的證明,具有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經驗的,還應提交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執業證明(復印件各2份,附中文譯本,驗原件);
4.加入該所的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各2份,驗原件);
5.書面合伙協議(復印件2份,驗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協議(復印件2份,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