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冊公司地址及經營范圍的監管政策解讀
經省政府批準,《廣東省市場主體許可經營項目監管清單》及《廣東省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許可監管清單》(以下簡稱“兩個清單”)已經出臺。兩個清單的行業涉及綜合、農林牧漁等17個大類,共列許可部門監管項目266項,小項426項,涉及56個監管部門。這是我省科學劃分和厘清商事制度改革后部門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也是我省“寬進”后實現“嚴管”的重要舉措。現對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便可開展生產經營的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法須經批準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項目,從事這類經營項目須取得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證件的。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的市場主體,經營范圍中含有多個經營項目,有些是一般經營項目,有些是許可經營項目,例如一個超市,領取營業執照后,其就可以銷售五金百貨等一般經營項目,但若其要銷售食品,則需要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同樣,一般的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由工商部門在登記中核準即可,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需要取得許可審批方可開展經營。
二、什么是“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和行業監管
“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和行業監管相結合,是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重要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不涉及審批許可的一般經營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日常監管;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負責查處,各有關部門予以配合。二是經營項目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由相關審批許可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由審批許可機關依法負責查處;經營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審批許可機關的,各審批許可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對于取消行政許可的原許可經營項目,若不涉及行業特殊監管要求,由工商部門按一般經營項目統一監管;若涉及行業特殊監管要求且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由原許可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并及時研究制訂取消行政許可后的行業監管規范。四是關于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機關依法監管。
三、為什么要強化“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和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監管原則
商事制度改革實施前,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項目繁多,工商登記與經營資格審批相互捆綁的制度,導致部門之間監管職能交叉,監管責任邊界不清,行政機關存在“重審批、輕監管”和“以審代管”的情形,容易出現監管漏洞,市場監管整體效能偏低。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指出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寬進”和“嚴管”結合,其中“嚴管”是實現“寬進”的關鍵。省長朱小丹同志2013年5月在全省商事改革試點工作現場會上要求,要進一步明晰部門監管職能,把清理規范市場監管職能與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結合起來,科學劃分和明晰部門監管職能,改變以許可審批替代監管的慣性思維,履行行業歸口一管到底職責,實現許可審批和監管工作協調統一。《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粵府辦〔2014〕2號)明確,要將“誰審批,誰監管”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業監管、屬地監管、綜合監管相協調的監管體制。國務院下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規定,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今年5月,我省公布了《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大幅精簡壓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僅保留13項前置審批,我省工商登記“先照后證”改革措施正式“落地”。市場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后,為市場監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帶來了新機遇。營業執照不再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唯一合法憑證,對于后置許可項目,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須取得相應后置行政許可,才能開展經營活動,客觀上為厘清部門監管職責提供了有利條件。今年以來,珠海、梅州等市相繼出臺改革后續監管意見,明確部門后續監管職責,均取得良好監管效果,部門間各施其職,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局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避免監管缺位。
四、為什么要編制兩個清單
推動“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和行業監管有機結合落地的關鍵,就是要明確各審批許可機關的監管事項。為此,需要編制兩個清單,作為實施這項監管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和操作支撐。兩個清單的出臺,通過細化列明各部門的審批事項,清晰各許可審批部門的監管內容,有利于明晰監管邊界,從根本上解決相互交叉,權責混淆的情況;通過兩個清單的統一實施,促使各審批許可部門主動對接、求新求變建立與改革后市場管理需要相適應監管方式和手段,改變過往“重審批、輕監管”和“以審代管”的情形,倒逼審批許可部門大幅壓減不必要的審批事項,降低過高的行業準入門檻;;同時兩個清單的出臺也是尊重和保障市場主體經營權利、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動政府部門“法定職責必須為”的監管理念形成,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
五、兩個清單是按什么原則編制的,有什么特點
兩個清單的編制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依法清理原則。清單所有職責分工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為設定依據的,兩個清單中列舉的法律依據超過500部。二是按行業歸類清晰表述。為了便于企業和公眾查閱,便于有關部門執行,兩個清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范式,結合實際,以行業為主要標準對所列工商登記審批事項作了一定歸類,對不宜按行業劃分的事項歸入“綜合”類。分類后,兩個清單的行業涉及綜合、農林牧漁等17個大類,共列許可部門監管項目266項,小項426項,涉及56個監管部門。三是表格設計細化監管事項內容。兩個清單采取表格式方式,詳細列明各監管事項的名稱、審批(許可)證件形式、審批機關以及審批依據,盡可能明確各事項之間對應關系,清晰劃分各部門的監管邊界,以便實際執行。
六、我省將如何執行這兩個清單
下一步,我省將在三個方面作好兩個清單的管理和執行工作:一是省編辦、省工商局將定期更新、明確有關監管清單內容,對應國家層面相關改革和法律法規修訂、行政審批改革、部門撤并等產生職能轉變的,按照“誰負責審批,誰負責監管”以及行業歸口管理原則相應調整監管職責分工,及時更新清單,向社會公布,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監督。二是出臺細化執行措施。兩個清單的下發,從省的層面已基本劃清“先照后證”改革后市場綜合監管部門、審批許可部門的職責邊界,各地政府還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本地區的監管清單,落實本地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省直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加強市場監管的工作方案,并對照監管清單研究制定或修訂監管標準和辦法,明確監管的內容和措施。促使后續監管工作制度化、常態化。三是加快推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建立登記信息網上推送認領制度。通過全省統一系統,實現工商機關登記市場主體后,對照監管清單,按照經營范圍,將登記信息向許可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推送,相關部門認領后對市場主體依法進行監管,并將許可信息、后續監管信息實行網上及時反饋,促進登記、許可、監管三個環節信息的無縫對接,有效落實部門監管責任。
七、我省商事制度改革還將推進哪些措施加強后續監管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商事制度改革持續深化,我們還將將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后續監管。一是進一步加強工商登記與后置審批、后續監管相銜接,重點建立工商登記“兩張清單”制度:一方面在工商登記時向申請人發放“告知清單”,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后需要辦理的相關后置審批項目,避免申請人多次來回疲于奔命;另一方面在工商登記后一條龍及時向相關后置審批和監管部門推送“權責清單”,以便監管,促進寬進與嚴管有機結合,既提升服務效能,又確保監管到位。二是進一步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著力構建以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履行年報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推進部門間許可監管信息的及時公示和相互推送;協同相關部門制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定等信息公示管理制度,促進信息公示工作的規范統一。認真履行社會信用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統籌協調職責,著力完善信用監管機制,為全國信用體系建設探索經驗。三是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市場監管資源配置,加大信用監管力度,規范明確統一的征信部門,建立科學的征信體系,將企業信用狀況置于社會監督之下,提高企業失信成本;改巡查為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完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推動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常態化,推動“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效果落到實處。四是進一步加強法制支撐,加快推進《廣東省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對與改革政策不相符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盡快提出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用足用活廣東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政策,落實“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五是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優化電子政務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建立公示系統運行管理等制度,加強對各監管部門系統對接、信息認領反饋時效的效能監察,推動實現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實現精準的信息化監管模式,提高市場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