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民辦
學前教育機構審批與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為促進我區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深圳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與管理的通知》(深教〔2014〕389號),現就規范全區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與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立問題
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
(一)籌設
1、申請條件
(1)符合區域內教育發展規劃。
(2)申辦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申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具有法人資格。
(3)申辦者有與開辦的民辦幼兒園相適應的資產、資金。
(4)資產來源合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提交資料
(1)《龍崗區民辦學校申報籌設審批表》;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
A、個人提供身份證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B、 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
C、 其他組織的提供批準或核準登記的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證明。
D、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
(4)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6)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
(7)產權使用證明。
3、申請方式(依申請人方便自選其一)
(1)申請人到區行政服務大廳提交資料;
(2)申請人到區教育局提交資料。
4、辦理流程
申報材料→材料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實地察看→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作出決定。
5、工作期限
法定期限: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承諾期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二)正式設立
1、申請條件
(1)符合區域內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安全要求和《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的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和條件。
(2)申辦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申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具有法人資格。
(3)申辦者有與開辦的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產、資金。
(4)有符合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等。
(5)有符合條件的教師、校長、財會人員。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提交資料
(1)籌設批準書;(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2)籌設情況報告;
(3)《龍崗區民辦學校申報設立審批表》;
(4)《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
(5)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證件材料;
(6)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7)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園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9)有符合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等:
A、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按照《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的設置標準執行;
B、學校消防合格證明文件;
C、學校房屋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D、學校食堂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E、場地產權使用證明;
F、環境評估容許報告。
3、申請方式(依申請人方便自選其一)
(1)申請人在“龍崗區電子政務統一平臺”網上提交資料;
(2)申請人到區行政服務大廳提交資料;
(3)申請人到區教育局提交資料。
4、辦理流程
申報材料→材料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實地察看→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作出決定。
5、工作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承諾期限:自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二個月內。
二、關于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問題
(一)我區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存在下列辦學行為的,將明確告知其舉辦者(承辦者)不得在本市申辦或再次申辦學前教育機構。
1、舉辦者向兒童家長籌集資金或向社會募集資金用于辦學;
2、舉辦者(承辦者)與實際辦學人不一致;
3、已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近三年曾受到區級(含區級)以上通報批評或相應處罰;
4、已承辦的政府產權幼兒園未在承辦協議規定時間內通過市一級幼兒園評估,或承辦者擅自轉讓政府產權幼兒園承辦權、私自變更舉辦者,將其全部或部分出租、轉讓或交由第三方使用;
5、已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秩序混亂、出現嚴重經濟糾紛或連續兩年(含兩年)年檢不合格等。
(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出現下列情形的,我區將要求其按規定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具體如下:
1、機構地址或名稱變更的,須重新申請辦學許可證,重新辦理法人登記;
2、舉辦者變更的,應當進行清算,重新申請和辦理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證。變更后教師流動率超過20%的,應對原辦學等級進行復評和確認,因故不接受復評的,應取消原辦學等級;
3、政府產權幼兒園承辦者變更的,應當進行清算,重新招標確定承辦者,重新申請辦學許可證,重新辦理法人登記。變更后教師流動率超過20%的,應對原辦學等級進行復評和確認,因故不接受復評的,應取消原辦學等級。
(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只能設立一個保教費標準。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國際班等任何方式設立多種保教費標準,違者按亂收費行為由相關部門處理。
對違規辦學的學前教育機構,我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龍崗區教育局
2014年10月30日
龍崗區教育局辦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