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如冠以“廣東省”的由廣東省工商局核準,冠以“深圳市”的由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
(二)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