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一、行政許可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一)中外合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二)中外合作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三)外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1.股權并購
2.并購境內商業企業或并購后設立為商業企業
3.資產并購
4.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企業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向社會發行B股的方式,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
(一)變更/增加經營范圍
(二)增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三)調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四)延長經營期限
(五)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企業
(六)修改企業合同、章程
(七)企業合并
(八)企業分立
(九)股東股權轉讓(變更)
(十)股東股權質押
(十一)企業遷移(遷入深圳)
(十二)企業遷移(遷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業在深圳/異地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十四)異地企業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企業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
(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第十二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一)中外合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各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
*3.合營各方訂立的合營企業合同(原件4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
*4.合營各方訂立的合營企業章程(原件4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
5.合營各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1)中方合營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合營者蓋章);
(2)外國合營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合營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合營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合營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合營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合營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6.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原件1份);
7.《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8.《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9.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10.《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件1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
11.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2006年4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工商外企字〔2006〕81號)第五條及本實施辦法。
(二)中外合作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各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3.合作各方訂立的合作企業合同(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4.合作各方訂立的合作企業章程(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5.合作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
6.合作各方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1)中方合作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合作者蓋章);
(2)外國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合作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合作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合作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合作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前列第(2)項、第(3)項合作者為自然人的,另須提交其個人履歷(原件1份)。
7.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原件1份);
8.《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9.《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11.《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12.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和第6項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第7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五條及本實施辦法。
(三)外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另須提交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資者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1)外國投資者:經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2)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經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7.《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8.《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9.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10.《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1.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和第6項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五條及本實施辦法。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2.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3.投資者訂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商獨資商業企業無需提交合同,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境外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的,須提交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1份);
5.投資各方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1)中方投資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2)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是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是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是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是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6.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自然人投資者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投資者免予提交);
7.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提交相關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原件1份);
8.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投資者自行以A4紙打印,原件1份;經營范圍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無需提交);
9.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打印,原件1份);
10.《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11.《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12.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13.《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4.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擬開設店鋪的另須提交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