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事項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登記 |
主辦機構 |
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 |
法律法規依據 |
《律師法》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審批范圍和條件 |
***律師事務所設立***
1.申請條件:
1.2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3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4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5設立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6 律師事務所的住所應當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關規定。
2.1 附加申請材料:
***分所設立*** 1.申請條件: 1.1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二十名以上專職執業律師; (三)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1.2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2.申報材料清單: 2.1一般申報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二)蓋有律師事務所印章的設立申請書; (三)有效的同意開設分所的合伙人決議; (四)總所向擬設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五)貨幣或實物出資的資產證明;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予提取的存款證明;以實物方式出資的,應提供有效的權屬證明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用途:非住宅)復印件; (七)派駐律師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八)設立人的個人簡歷。 律師事務所總所在廣東省外的,還須提交: (九)總所所在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設立分所條件、派駐律師執業證已收回、分所負責人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的證明; (十)符合《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證的管理辦法》規定的派駐律師的個人執業證申請材料。 3.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按上述順序排列,并且提供準確清晰的材料目錄附在申請材料之前。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采用A4紙復印,并由接收材料的司法局核對原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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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流程 |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將符合要求的書面材料交至地級以上市司法局,逐級上報至省司法廳審批核準。 |
申報材料 |
(一)《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二)全體設立人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章程; (四)貨幣或實物出資的資產證明(國資所除外);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予提取的存款證明;以實物方式出資的,應提供有效的權屬證明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等使用證明; (六)設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七)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還需提交全體設立人協商一致并簽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協議。設立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的,還需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文件。 (八)設立人的個人簡歷。 |
辦結時限 |
省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
無收費 |
申請表格名稱及獲取方式 |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在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在線審批網下載 |
咨詢電話 |
86351219 |
投訴電話 |
86351132 |
受理地址 |
廣州市政民路51號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