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設立幼兒園(未經籌設階段)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深圳市民辦教育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
法律效力: |
取得辦學許可證方可招生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辦理條件: |
1、符合區域內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安全要求和《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的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標準和條件。 2、申辦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申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具有法人資格。 3、申辦者有與開辦的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產、資金。 4、有符合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等: 5、有符合條件的教師、校長、財會人員。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申請材料: |
1、申請報告(原件)。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 (1) 個人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原件)及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原件); (3)其他組織的提供批準或核準登記的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證明。 (4) 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8、有符合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等: (1)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的設置標準按照《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的設置標準執行; (2) 學校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3) 學校房屋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原件; (4) 需設食堂的學校,還須提交餐飲服務許可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
證件名稱 及有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
辦理時限: | 受理申請之日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
申請受理機關: | 區教育局學前教育管理辦公室301 |
決定機關: | 區教育局 |
年審或年檢: | 開辦滿一年后,每一年年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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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辦學校申報設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