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社部令第28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職業中介機構,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設立申請書;
(2)職業中介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辦公場地證明;
(4)開辦經費驗資證明;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