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籌設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籌設申請表》(原件1份);
2.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辦學范圍、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舉辦者的法人證書復印件、執照(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5.銀行存款證明(原件1份);
6.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協議須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完成籌設后申請設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原件3份);
2.籌設批準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籌設情況報告(原件1份);
4.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5.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件1份);
6.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7.教育培訓機構用地、校舍的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
8.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9.校長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教師資格證(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財會人員資格、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直接申請設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原件3份);
2.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舉辦者的法人證書、執照(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5.銀行存款證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訓機構用地、校舍的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
7.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8.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9.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件1份);
10.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教師資格(根據市經貿信息委統一安排,該證照信息已可查詢,申請人無需再提供)、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財會人員資格、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第十條及本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