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職業教育組織。 |
法律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條 件 |
(一)申請人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四)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場所、設施、設備的設置應能滿足不低于200人的辦學規模; 2.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4.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十一條。 |
申請材料 |
(一)籌設申請材料: 1.申辦報告(原件1份)。申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社會組織舉辦的,需提交機構代碼證(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個人舉辦的,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并載明產權(原件1份);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需提交捐贈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贈公證書。 (二)正式設立申請材料: 1、機構代碼證(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 2.籌設批準書(原件1份); 3.籌設情況報告(原件1份); 4.填寫正確的《深圳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原件1份); 5.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6.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1份和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自有房產的出具《房地產證》(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如租賃校舍辦學的,需提交經過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租約文件(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 9.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原件1份); 10.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原件1份); 12、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原件1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
事項內容 |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職業教育組織。 |
法律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條 件 |
(一)申請人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四)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場所、設施、設備的設置應能滿足不低于200人的辦學規模; 2.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4.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第十一條。 |
申請材料 |
(一)籌設申請材料: 1.申辦報告(原件1份)。申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社會組織舉辦的,需提交機構代碼證(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個人舉辦的,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并載明產權(原件1份);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需提交捐贈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贈公證書。 (二)正式設立申請材料: 1、機構代碼證(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 2.籌設批準書(原件1份); 3.籌設情況報告(原件1份); 4.填寫正確的《深圳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原件1份); 5.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6.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1份和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自有房產的出具《房地產證》(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如租賃校舍辦學的,需提交經過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租約文件(可通過證照信息的共享查詢,不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 9.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原件1份); 10.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原件1份); 12、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原件1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