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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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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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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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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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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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第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訂)第二條。 (三)《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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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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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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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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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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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5.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上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6.股份有限公司還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有限責任公司如同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也應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注:A.《出資證明書》上應同時注明以下任意一項信息:①驗資報告編號及出具該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②銀行詢證函號碼及出具該詢證函的銀行名稱;③銀行驗資賬號及該銀行名稱。B. 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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