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事項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
|
條 件
|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三)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四)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回資產負債表; (七)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營范圍。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
申請材料
|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組織章程(原件1份)及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加蓋主管部門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5、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金擔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