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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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條 件 |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名稱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的規定,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必要的場所。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發布)第五條。 |
申請材料 |
1、登記申請書(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舉辦單位登記成立的證書復印件或舉辦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 3、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原件1份;有許可證的交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場所使用權證明(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 5、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原件1份); 6、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原件1份;擬任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規范草擬,包括名稱、住所,宗旨,舉辦者和開辦資金,業務范圍,組織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等。原件1份,需蓋業務主管單位騎縫章); 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組織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8、《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表》(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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