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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

龍崗注冊外資公司的條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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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權編碼 7557 職權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實施主體 龍崗區經濟促進局 職權類別 行政許可
服務對象 屬于國家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
職權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第十二條。
法定期限 90天 承諾期限 即來即辦
工作流程 申請人提出申請—外資管理科受理—外資管理科審核—區經濟促進局決定—辦理結束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申請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申請材料
(一)中外合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各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3.合營各方訂立的合營企業合同(原件4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4.合營各方訂立的合營企業章程(原件4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5.合營各方有效的身份證明:(1)中方合營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合營者蓋章);(2)外國合營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A.合營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合營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3)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合營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A.合營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合營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6.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原件1份); 7.《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件1份);*8.《外商(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9.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10.《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11.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二)中外合作企業(不含商業企業)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各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3.合作各方訂立的合作企業合同(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4.合作各方訂立的合作企業章程(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5.合作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6.合作各方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1)中方合作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合作者蓋章); (2)外國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A.合作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合作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A.合作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合作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前列第(2)項、第(3)項合作者為自然人的,另須提交其個人履歷(原件1份)。 
7.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原件1份); 
8.《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件1份); 
*9.《外商(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 
*10.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1.《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作各方蓋章); 
12.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和第6項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第7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三)外資企業(不含商業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另須提交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資者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1)外國投資者:經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2)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經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7.《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件1份); 
*8.《外商(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 
*9.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0.《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1.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4)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5項和第6項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4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2.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3.投資者訂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商獨資商業企業無需提交合同,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境外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的,須提交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1份); 
5.投資各方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1)中方投資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2)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是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是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是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是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6.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自然人投資者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投資者免予提交); 
7.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提交相關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原件1份); 
8.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投資者自行以A4紙打印,原件1份;經營范圍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無需提交); 
9.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打印,原件1份); 
10.《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件1份); 
*11.《外商(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 
*12.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3.《關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4.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擬開設店鋪的另須提交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4項、第5項中(2)、(3)和第6項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第3項、第9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1.股權并購(并購境內商業企業或并購后設立為商業企業的,另須補充提交第2項要求的材料): 
(1)被并購境內企業關于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打印、境內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 
(2)被并購境內企業的權力機構關于被外國投資者并購的決議: 
①被并購境內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供該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原件1份,全體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②被并購境內企業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該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原件1份)。 
*(3)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資企業須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 
(5)投資者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①中方投資者: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②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③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6)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股東股權的協議,或認購境內企業增資的協議(原件1份;相關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公章;股權購買協議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但經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確認的無需公證); 
(7)被并購境內企業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 
(8)被并購境內企業對外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境內企業蓋章),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 
(9)被并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原件1份,由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0)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被并購企業的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如果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有關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當事人蓋章); 
(11)外國投資者對并購行為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2)中國境內的合法資產評估機構對被并購境內企業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原)1份); 
(13)外國投資者和被并購境內企業的股東名錄(原件各1份)及各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各1份); 
(14)并購當事人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原件1份,有關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當事人蓋章;內容應包括:并購各方實際控制人的情況說明、并購目的、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等); 
(15)被并購境內企業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須提交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授權部門相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6)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7)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單(境內企業自行登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打印注冊登記信息查詢單:“基本信息”、“許可經營信息”、“成員信息”、“股東信息”,加“企業公章); 
*(18)《外》(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 
(19)被并購境內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件1份); 
(20)并購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提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復)件1份); 
*(21)《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1項的(4)、(5)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1項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2.并購境內商業企業或并購后設立為商業企業的,除提交前列第1項所需申報材料外,另須補充提交下列材料: 
(1)中國境內、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中方、外方投資者相應出具的最近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1份,自然人投資者以及投資者成立不滿1年的免予提交); 
(2)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擬經營商品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自行用A4紙打印,原件1份;經營范圍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無需提交); 
(3)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原件1份,企業不設立董事會的無需提交); 
(4)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5)已開設店鋪的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原件1份;在深圳市開設店鋪的無需提交);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2項的(1)所列文件除外);第2項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原件1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蓋章); 
*(2)發起人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蓋章); 
(3)發起人簽訂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協議(原件1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蓋章); 
(4)發起人簽訂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蓋章); 
(5)發起人的資信證明(原件各1份); 
(6)發起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①中方投資者: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②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③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7)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原件1份,打印); 
(8)《名》預先核準通知書》(復)件1份); 
*(9)《外》(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 
*(10)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1)《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12)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①發起人以非現金方式投資的,提交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1份); 
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 
A.至少一個投資者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原件1份;中方發起人提交經中國境內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發起人提交其所在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B.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C.招股說明書(原件1份)。 
③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④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⑤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⑥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1項的(5)、(6)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1項的(2)、(3)、(4)、(7)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2.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關于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原件1份,打印、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外商投資企業權力機構關于企業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于終止原企業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4)中國境內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原件1份);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1份,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公章);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4份,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公章); 
(7)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批準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最近連續3年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各1份);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原件各1份); 
(10)發起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①中方投資者: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②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③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1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發起人公章); *(12)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3)《外》(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14)《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15)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②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③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④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2項的(9)、(10)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1項的(5)、(6)、(11)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3.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內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原件1份,打印、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2)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構一致同意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權力機構成員簽字);(3)中國境內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原件1份);(4)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原件1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5)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4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6)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連續3年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各1份);所得稅完稅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文(復印件1份);(8)發起人的資信證明(原件各1份);(9)發起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①中方投資者: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②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③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10)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打印、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11)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12)《外》(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13)《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14)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②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③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④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3項的(8)、(9)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3項的(4)、(5))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4.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1)關于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權力機構關于終止原企業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4)中國境內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1份);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企業股東)協議(原件1份,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7)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連續3年財務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各1份);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成立的批文(復印件1份);(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原件各1份);(10)發起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如下: 
①中方投資者: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②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③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11)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發起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2)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1份); *(13)《外》(臺港澳僑)投資》業批準證書存根》(原)1份); (14)企業最近5年通過工商年檢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15)《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承諾書》(原)1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16)特別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①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②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的項目,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③經營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項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場地(土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④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文件的,須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4項的(9)、(10)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4項的(5)、(6)、(11)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投資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投資者可自行翻譯并簽字蓋章加以確認;委托境內合法的翻譯公司、機構翻譯的,應附翻譯公司、機構的注冊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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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部門及事項 前置部門及事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分別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龍崗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環境保護批文。 后置部門及事項:無
委托、下放事權或需下級初審、上級終審的情況 上級終審:市經貿信息委
與職權相應的職責 事前:1.公開辦事條件和辦事流程;2.為企業辦理業務提供咨詢輔導。事中:1.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和形式性審查;2.在承諾的期限內對申請進行批復。事后: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行使審批撤銷權。
責任追究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七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該法有關推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政風險等級
辦理部門及聯系電話 龍崗區經濟促進局外資管理科28949253 監督部門及聯系電話 龍崗區經濟促進局政策法規科28949948
救濟方式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職權行為不服,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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