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須知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一、申辦對象
凡符合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均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二、申請成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需具備的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必要的場所。
6、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由所在地行政區域或地名+字號(2個漢字以上)+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
三、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舉辦單位登記成立的證書復印件或舉辦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原件2份);
3.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有許可證的交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場所使用權證明(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原件1份);
6.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原件1份;擬任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規范草擬。原件2份,需蓋業務主管單位騎縫章);
8.《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表》(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原件2份)。
四、成立登記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許可——發證——公告
1、申請。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名稱預核,需填寫有關申請材料。
2、受理。申辦者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并出具登記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予以說明;對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應將材料當面退還申辦者。
3、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向舉辦者了解情況,查看場地,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4、核準。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核實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5、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登記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6、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發布公告。
五、其它相關事項
(一)證書到期換領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2、登記證書正副本。
(二)證書遺失補領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2、在區或市級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龍崗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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